学费住宿费全免+每年8000元补助!广东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实施办法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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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基础教育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的乡村教师,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计划。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精准补充乡村教师,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升我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培养、定向从教、限期服务”的原则,每年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教育(全科)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为高中阶段培养专业突出、底蕴深厚的研究生学历层次教师。
(一)培养模式
1.采取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的模式,培养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专业,下同)。
2.采取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层次的模式,培养幼儿园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小学教育专业,下同),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体育教育专业、音乐学专业、美术学专业,下同)和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专业,下同)。
3.采取本科(或同等学力)起点两(或三)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的模式,培养高中阶段教师。
4.探索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层次的模式,培养小学全科教师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
(二)定向就业范围
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地市71个县(市、区,详见名单)定向培养教师,其中幼儿园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面向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街)及乡镇以下农村公办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培养,特殊教育教师、高中阶段教师面向县域内相关学校培养。
(三)培养院校
根据师范院校(或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下同)的培养规模和能力,承担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中小学教师培养院校为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岭南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韶关学院、嘉应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等。省教育厅每年将按照全省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和师范院校培养的能力水平,对培养院校进行适当调整。
(四)培养机制
由培养院校与定向培养计划来源地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面向基层、强化实践的原则,校地协同、联合开展培养工作。
(五)培养经费
公费定向培养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本专科学历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安排给各培养院校。由各培养院校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培养院校基本修业期内免除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和发放生活补助费等,其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按照一年10个月按月发放。培养经费及生活补助费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在国家和省有关资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政策外,其他与在校生享受同等待遇。毕业上岗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不享受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一)县(市、区)申报计划
经各县级政府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定向范围学校教师补充需求情况,研究提出公费定向培养教师需求计划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地市初审汇总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辖各县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需求计划报送到省教育厅。
(三)审核下达计划
根据各地申报定向培养需求的实际情况,省教育厅结合各师范院校(或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的培养能力、区域平衡等因素,动态调整,统筹确定年度公费定向培养专业、培养计划数和培养院校。在年度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总额内,统筹编制各地各招生类型的年度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并分别纳入全省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的总计划,下达到各培养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和培养院校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院校编制招生计划
各培养院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编制各招生类型各科类各专业分区域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性质对应为“地方公费师范生”。
初中起点本专科生源计划和高中起点本科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根据省教育厅的审核结果,由培养院校分别在“省中招服务平台”和“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系统”上编制。
报考对象仅限内地(大陆)户籍人员,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师范专业,承诺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范围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版)》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体检合格。
(三)报考定向培养考生应符合当年度相应招考的报考条件,其中报考初中起点本专科层次考生,成绩应达到当年生源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的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起点本科层次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当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最低分数线;报考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层次考生,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及符合相关高校录取要求。
(四)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术科统考。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当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文化科和术科最低分数线。
(一)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各类专业本专科师范生,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按不低于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成绩,由地市招生办公室在有关高校下达的本地市招生限额内组织实施,在提前批次录取。
(二)招收高中起点各类专业本科师范生,探索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具体以省招生办公室当年招生工作规定为准。录取时,安排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中,实行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单独投档录取。
(三)招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主要依据研究生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具体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四)积极探索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模式,可由培养院校和地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师范生培养和用人单位需求组织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测试工作主要是考察考生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包括仪容举止、五官四肢、动作协调、语言表达、身体素质等方面内容。
(五)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考生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管理等工作,确保程序公开、择优录取、结果公正。
(六)报读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培养院校和培养计划来源地县级政府要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报到后,与其签订三方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样本详见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协议书)一式六份。考生在签订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不签订协议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七)培养院校要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条件进行相关审查。经复查合格者,由培养院校负责将已签署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转至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定向计划来源县(市、区)政府在三个月内签署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并将已签订的协议书一式三份交由培养院校分发培养对象及留存。如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作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
为确保公费定向培养质量,培养院校要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师德养成教育,培养教育情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信息化教学能力;加强师范技能训练,确保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密切合作,协同育人。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培养院校研究、计划来源地同意,取消其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学生要在被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退还的培养经费由培养院校负责据实核算和经费管理,原则上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公费定向培养工作,并对应抵扣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安排培养经费的额度。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因个人原因(除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外)中断学业的。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如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经培养院校和计划来源地确定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和处理。
根据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和当年就业政策要求,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毕业时,由培养计划来源地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工作岗位分配办法,并对公费定向培养对象进行面试、考察。按照人岗匹配、专业对口的要求,由同学段同专业的公费定向培养对象按面试考察成绩由高至低依次选择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到公办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要自觉履行在培养前签订的协议要求,在毕业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坚守服务期约定,努力做教育改革的奋进者、教育扶贫的先行者、学生成长的引导者,为教育事业发展积极作贡献。在规定服务期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鼓励其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提升学历。
各地负责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履约管理,在服务期内可安排其在定向范围内的学校间进行交流轮岗,并负责建立诚信档案,记载履约情况。对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各地负责按照规定追缴公费定向培养对象退还所享受的培养经费,并按照培养经费总额的30%收缴其违约金,超过1个月缴纳时限的须每天按照应缴交费用1‰的比例加收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其违约行为应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并予以公布。各地收缴的违约退缴资金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专项用于支持和补助地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在校期间,经研究确定被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由培养院校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在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
各地要充分认识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重要意义,是有效解决当前我省教师队伍结构性缺编问题,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优惠措施。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人才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和履约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编制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落实公费定向培养专项招聘政策和人事接转工作。各培养院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及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教师教育改革公费定向培养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生源报考公费定向培养专业,深入动员和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我省教育事业。省委编办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地各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关县(市、区)名单
汕头市: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韶关市:曲江区、乐昌市、南雄市、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乳源瑶族自治县;
河源市: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连平县;
梅州市:梅县区、兴宁市、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
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
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
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阳江市:阳东区、阳春市、阳西县;
湛江市: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
茂名市:茂南区、电白区、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
肇庆市: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清远市: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
潮州市:潮安区、饶平县;
揭阳市:揭东区、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云浮市:云安区、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
注:含上述县(市、区)所属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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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强师工程”,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建设教育强省、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热切期盼。特别是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由于基础弱、底子薄,农村学校的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教育理念陈旧、专业素养偏弱等结构性失衡的问题。为有针对性地破解当前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好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补充难、留不住、教不好等关键问题,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的农村教师,带动和引领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农村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促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满足地方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求。
在借鉴参考国家公费师范生培养政策和湖南、河北、山东、江苏等兄弟省份组织实施公费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有效经验基础上,结合近两年我省组织开展的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供给侧改革,以精准对接地方教育改革发展对高素质教师人才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改善和优化教师队伍素质结构为根本,着力构建高校、地方政府和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培养育人新模式,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学校,下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教育(全科)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为高中阶段培养专业突出、底蕴深厚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教师,与现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上岗退费政策形成点面结合、互为促进、相互补充的教师补给新机制。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了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目标任务、培养政策、培养计划编制、报考对象和条件、招录方式、培养质量管控、就业安排及履约管理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计划是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培养、定向从教、限期服务”的原则进行组织实施。
(一)我省公费定向培养的模式
分四种类型,一是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培养专科学历层次的幼儿园教师;二是高中起点四年制培养本科学历层次的幼儿园教师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三是本科(或同等学力)起点两(或三)年制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的高中阶段教师;四是探索初中起点六年制培养本科学历层次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
(二)公费定向培养的就业范围
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以及惠州、江门、肇庆等地市71个县(市、区)的学校,其中幼儿园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街)及乡镇以下农村公办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任教,特殊教育教师、高中阶段教师在县域内相关学校任教。
(三)承担公费定向培养任务的高校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岭南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韶关学院、嘉应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等,每年由省教育厅按照全省公费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和培养院校的能力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四)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安排
根据各地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公费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由省教育厅综合各师范院校(或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的培养能力、区域平衡等因素,统筹确定年度公费定向培养的计划数。在计划总额内,合理编制各类培养模式培养院校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年度招生人数,分别纳入全省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的总计划,下达到各培养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和培养院校负责向社会公布。
(五)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产生
以自愿报考为原则,通过相应学段的年度招生考试和体检,遴选出符合公费定向培养条件和要求的合适生源,由培养院校择优录取为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学生,并自愿与培养院校、培养计划来源地县级政府签订三方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承诺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范围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六)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是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缴培养院校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按照一年10个月、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奖助学金政策规定范围内,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外,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待遇。
二是在培养院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在毕业前要取得教师资格证或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笔试和面试考试科目。要按时完成培养院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并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是毕业后要到定向培养计划来源地的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
(七)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退出机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经培养院校和计划来源地确定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和处理。
二是由于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因个人原因(除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外)中断学业的,经培养院校研究、计划来源地同意,取消其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学生要在被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
(八)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履约管理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履约管理,在服务期内可安排其在定向范围内的学校间进行交流轮岗,并负责建立诚信档案,记载履约情况。对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各地负责按照规定追缴公费定向培养对象退还所享受的培养经费,并按照培养经费总额的30%收缴其违约金,超过1个月缴纳时限的须每天按照应缴交费用1‰的比例加收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将其违约行为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并予以公布。
一是建立协同培养机制,明确由培养院校与向培养计划来源地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面向基层、强化实践的原则,切实加强校地联合、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工作。
二是落实经费保障,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公费定向培养经费,按照本专科学历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安排给各培养院校。由各培养院校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公费定向培养经费及生活补助费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是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人才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和履约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编制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落实公费定向培养专项招聘政策和人事接转工作。要求培养院校要主动作为,及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教师教育改革公费定向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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